关于制定兰州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

【来源: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| 发布日期:2017-07-25 】 【选择字号:

各学院、研究院:

根据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》(学位[2014]3号)文件精神,启动我校各一级学科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制定事宜。

一、指导思想

学位授予标准是衡量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指标,是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的重要参考,是社会各界了解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本依据。

各学科要在相应《一级学科博士、硕士学位基本要求》(以下简称“基本要求”)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标准,标准应结合学科实际和定位,突出办学特色,指标具体化,具有可操作性。学位授予标准应不低于相应学科《基本要求》。

二、学位授予标准内容

学位授予标准应包含学科定位与发展目标、基本知识、基本素质、学术能力及学位论文的要求,具体见附件。

三、工作安排

各学院(研究院)应尽快着手制定相应学科学位授予标准。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工作由相应学位授权学科负责人牵头,发挥学科其他专家的作用,积极开展调查研究,广泛征求研究生指导教师意见,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正式文本。

尚未取得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的二级学科点,须按一级学科制定学位授予标准。

各学院(研究院)须在1210日前完成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工作,并报研究生院审查汇总,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(纸质版交贵勤楼329室,电子版发xwb@lzu.edu.cn)。

 

附件:兰州大学一级学科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标准.doc 

 

研究生院
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